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间,雷鸣接受城北派出所辖区某涉黄场所经营者李建桥的请托,明知该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卖淫,存在违法行为,但从未安排民警进行查处,并为李建桥容留卖淫行为打招呼,纵容该容留卖淫场所违法经营。
2017年1月至5月间,张建锋接受经营涉黄场所的李建桥、经营娱乐场所的曲大勇和胡国福、经营涉赌场所人员的请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涉黄、涉赌等场所提供帮助,纵容涉黄、涉赌场所违法经营,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7.2万元。
法院认为,雷鸣、张建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雷鸣、张建锋还滥用职权,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对违法人员“以罚代刑”、“以罚代拘”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。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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